2007年3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单位招用残疾人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白瀛

  据新华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8号国务院令,公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残疾人职工比例不得低于1.5%
  《残疾人就业条例》共分6章30条,其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条例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管理、登记、证照费
  《残疾人就业条例》还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例说,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措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条例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还应当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